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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停止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时 效 性】 [2001]第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鉴于中日双方已就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了一致意见,日方已决定不启动对大葱、鲜香菇、蔺草席3种农产品的正式保障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停止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附件:停止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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