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2002]220号)悉。经审核,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对其所属企业进行运营、服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相关人事综合管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经费支出无正常经营收入维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度对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按不超过其经营收入总额的2%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所属全资子公司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安徽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特此批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