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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进[200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43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止日期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43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2003年度特殊退税截止日期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的截止日期,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凡销货方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应作为2003年底前的累计欠退(免)税款处理。

    二、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未在2004年3月31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退税申报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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