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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国税所字[200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由区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接到新的报告表后,务必于2002年2月底前发给扣缴义务人,并做好对使用和填报新的扣缴报告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从2002年5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应报送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

    三、从2002年2月1日起,利息税汇总表由季度报表改为半年报表,各地应分别 于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将新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通过区局广域网报送区局,表样在newsbox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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