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府办〔2005〕10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1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15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的通知》(粤府〔2005〕67号)和全省解决农 村基础教育重点难点问题会议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44号文精神,积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设施改造工程、义务教育“五○班 额”工程、农村中小学“新装备”工程、普通高中
“扩容促优”工程、农村中小学“强师兴教”工程,切实解决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 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切实加强校舍危房管理,对已经确认为D级危房且无历史保留价值的校舍必须在 2006年5月底前拆除;对具有历史保留价值,可以修复的危房校舍要尽快予以修复,在未修复前应实施封闭,设置警示标志,禁止学生进入。各地要根据实际,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并按规定落实对此类学校建设过程的各种优惠政策。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