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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函[2001]5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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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52号)规定,同意对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在鄂所属中铁大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工程机械工厂、中铁大桥勘察设计院、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等四户企业,2001年度分别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为240万元、30万元、40万元。、3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

    请通知所属企业,遵照执行。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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