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1]55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852号)规定,同意对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在鄂所属中铁大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工程机械工厂、中铁大桥勘察设计院、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等四户企业,2001年度分别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为240万元、30万元、40万元。、3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
请通知所属企业,遵照执行。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