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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国税函[2005]7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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