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府 〔2012〕 9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4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酉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审批〈重庆市历史文化名镇后溪古镇保护规划〉的请示》(酉阳府文〔20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庆市历史文化名镇后溪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保护范围:东抵酉水河(含吊桥对岸局部地块),南达长潭公路,西至干溪沟,北到镇区北侧山体,用地面积约
三、《规划》目标:挖掘和保护历史文化名镇的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保护其历史文化环境及特色要素;保护和延续街巷格局和风貌特色,促进自然和建筑文化有机结合,提高其使用价值;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改善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推动旅游和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历史文化名镇整体实力。
四、《规划》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两级。
(一)在核心保护区内,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实行分类保护,在保持和延续原有群体格局和肌理的原则下,对建筑和环境进行保护更新,恢复传统建筑特征。不得改变传统建筑的街巷空间风貌、传统建筑材质和色彩。不允许拆除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传统民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不得破坏传统风貌。建筑层数控制在1―3层,高度为4―
(二)在建设控制区内,对与核心保护区风貌不协调的建筑进行风貌整饬。建筑改造应强化土家族、苗族传统建筑特征,外立面色彩、施工技术宜与核心保护区一致。新建、改建建筑物要与核心保护区整体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1―5层,高度为4―
同意对长潭村古村落(河湾山寨)建筑风貌参照《规划》进行保护控制,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长潭村核心保护区范围:东、南以酉水河为界,东北至双枣子坡,西北抵现状乡村公路,面积约
五、你县要按照《规划》加强控制和监管工作,使各项规定和要求得到落实,重点保护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风貌、建筑特色、街巷尺度、民风民俗和自然环境。按照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内容,建设好主要的配套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快重点保护建筑修缮复建及危房解危工作,确保居住安全,提高居住质量。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管理措施和政策,对历史文化名镇的建设起到切实可行的指导和控制作用,推动《规划》实施。
六、《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若需变动,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