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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2005]1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期,部分市局询问对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是电力企业经物价部门批准,向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的一项收费,属于在报装环节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对其在报装环节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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