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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2]10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有关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除中央继续保留的铁道、邮政、七家银行、海洋石油、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企业所得税外,其他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先全额缴入专户(对每个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已在预算科目中设立缴库专户),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地方分享50%部分由财政部按有关地区的分配系数划拨到各省。

    近接有关部门反映,有些地区存在混库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入库工作,总局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尽快对2002年本地区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自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将应缴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税款缴入其他中央与地方共享企业所得税科目。

    二、是否将应缴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税款缴入其他属于中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科目。

    三、是否混用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主要指"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所得税"科目和"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所得税"科目。

    四、是否将非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

    希望各地抓紧部署,认真落实,并在以后征收工作中,熟练掌握预算科目,按照收入对应的预算科目准确办理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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