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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0]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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