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2004]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搞任何形式的变通。
二、“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