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7]5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局、各稽查局(不发第七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申报税前扣除。纳税人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各主管局应对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进行年度汇总审核;
二、各主管局应定期组织对辖区内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