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国税函[2006]4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西兰贸易发展局广州代表处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6〕114号)收悉。关于新西兰贸易发展局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函〔2006〕792号),同意对该代表处从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