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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国税函[2003]2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4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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