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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发[2001]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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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095号),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对欠缴税金实行严格的分类确认,如实的核算反映,严密的监控和及时的追缴,以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的管理。

    二、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工作由税收会计统计部门负责,日常征收形成的欠缴税金的追缴工作由主管税款征收工作的部门负责,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追缴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

    三、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于2001年3月底前将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完毕,从2001年4月起对欠缴税金按“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进行核算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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