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国税发[2005]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上;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以上。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