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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大国税发[2002]2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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