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国税发[2003]40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琼国税发〔2003〕41号文件中规定的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进行调整: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郊区、乡、镇从事个体经营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到月销售额4000元;在郊区、乡、镇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到月应税劳务收入3000元。
二、各市县局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开展一站式服务,及时、主动地宣传、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送到下岗失业人员心中。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