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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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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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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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15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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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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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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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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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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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5]627号
广东、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天津、深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开辟乌里扬诺夫斯克至天津等地定期货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797号)转发你局。请按照中国和原苏联政府于1991年3月26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在我国领土内经营货运航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中属于俄罗斯国民的雇员,分别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俄罗斯伏尔加----第聂伯航空公司开辟乌里扬诺夫斯克至天津等地定期货班的通知(略)
199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