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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城区(开发区)分局、稽查局,区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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