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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 契税 个人所得税“普通住房”执行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6]6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局、各稽查局:

    从2006年11月1日起,对我市享受营业税、契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按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税征策的“普通住房”执行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我市原公布的享受营业税、契税税收优惠,以及个人所得税按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税的“普通住房”执行标准同时停止执行。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标准调整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二、执行标准中“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三、各区局应及时将有关调整规定通知代征单位,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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