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国与吉尔吉斯汽车运输协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4]4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业于1994年6月4日正式签订,并按该协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根据该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吉尔吉斯承运人从事本协定范围内的客、货运输业务的车辆及从我国取得的运输收入和利润,应自1994年6月4日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所得税。现将该协定及行车许可证样式复印给你局,请凭吉尔吉斯共和国交通部出具的证明,对吉方承运者执行上述协定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