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发[2000]1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2000年8月28日财税[2000]3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8号第四条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对日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点击下载附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