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发[2000]1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2000年8月28日财税[2000]3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8号第四条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对日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点击下载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