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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4]1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80号)转发你们。经研究,2004年我省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五大发电集团参股的发电企业(即原网外电力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仍按川国税函[2004]7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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