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和闽财税[2010]14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0年度第二批)予以公布。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对取得的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经福建省级财税部门确认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名单(2010年度第二批) 福建省财政厅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