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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华书店退还增值税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发[2002]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在2000年底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退还的增值税,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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