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发[2001]1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文中附表《中国居民身份证(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