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深地税发[2006]2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补充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请主管局按照现行政策性减免税程序办理手续。

    二、我市尚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征免问题暂不作处理。

    二○○六年四月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