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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销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坏帐损失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吉国税函[2001]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银行法规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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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关于核销其他资产损失的请示》(长交行[2000]8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交通银行长春分行2000年度核销坏帐损失1,086,284.67元(详见附件)。核销的坏帐损失,要首先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扣除。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要继续做好坏帐的清理工作,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要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交通银行长春分行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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