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发[2003]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对所管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宣传工作,确保贯彻落实到户。
二、原云国税发[2001]242号、[2001]115号文件中对专用发票论证的有关规定与此文相抵触的,以此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