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3]1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近以国税函[2003]388号文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政策,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