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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函[2003]1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近以国税函[2003]388号文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政策,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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