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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厦门、泉州海港口岸开放水域新增作业区(点)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政文[2006]1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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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厦门、泉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精神,省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厦门、泉州海港一类口岸开放范围新增外贸作业区进行了清理和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厦门、泉州海港口岸5个作业区(点)作为海港一类口岸开放水域新增作业区(点)。现予以公布:

    一、厦门海港口岸(3个)

    石湖山码头作业区(18#及19#泊位),和平客运码头作业区(1-3#泊位),翔鹭化工码头作业点。

    二、泉州海港口岸(2个)

    肖厝沙格作业区,后渚港丰作业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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