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成都、自贡、德阳、乐山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东司资财[2004]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国税函[1999]778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成员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993.3万元。其所属成员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作纳税调整。
附件: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2004年度所属成员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北京、上海、重庆市,湖北、山西、河南、江苏、陕西、广东、湖南省,新疆自治区国税局,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附件: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2004年度所属成员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