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2]1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鄂国税函[2002]138号)已下发各地,鉴于2002年是执行该办法的第一年,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核定征收方式鉴定时间2002年将是全省国税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具体实施的第一年,对今年一季度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需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此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
二、核定税额及应税所得率的公示时间本年度核定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应对外公示,公示时间由各县(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调查情况确定,最迟需在6月底前完成。
三、税源管理问题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要分类建立税源册籍,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不纳入省局要求上报的税源请册和重点税源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