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财会[2014]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7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夏先锋。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上海市国定东路233号15楼北楼。
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