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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地税企[2008]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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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预缴纳税申报表”)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预缴纳税申报表格式及填报口径为了使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完成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工作,在预缴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加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

    另增设了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和独立纳税等三个选项。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除上述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独立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需要填报的有关项目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至9行,18至20行的“累计金额”列。

    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1、22行的“累计金额”列。

    选择“独立纳税”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至9行的“累计金额”列。

    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需要填报的有关项目凡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只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至3行,11至15行。

    凡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只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至15行。

二ОО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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