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所〔200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嘉善县国家税务局:
接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杭国税所〔2004〕88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浙江欣达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杭州欣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60万元及向嘉善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2万元,共计11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浙江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