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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活性炭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琼国税函[2003]2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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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海口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琼池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活性炭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请示》(市国税发〔2003〕3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以外购椰壳粗炭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不属财税〔2001〕72号文“以三剩物和次小薪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范围,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企业既有以椰壳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也有以椰壳粗炭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的,应按原料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以椰壳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也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此复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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