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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发[2001]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通知》(财税[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或单位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的,应按原政策规定收营业税和房产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如承租人改变居住途,用于生产经营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仍按原政策不得享受税收减征优惠政策。

    三、纳税人申请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应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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