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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1]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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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对于加强涉外税收征管、防止跨国偷避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并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地接到省地税局转来的情报后,要立即组织专人核查,查核结果及时上报省地税局。同时,在核查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对情报的保密工作。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涉外税收征管中,如遇需情报交换的情况,且事实清楚、金额较大,可以根据我国与其他国的税收协定,按照《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指定的程序,提出情报交换请求,逐级上报。情报交换请求中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要详细、清楚,要求获取的情报内容要具体、明确。

    四、各地要切实做好情报核查情况的登记汇总工作,对情报查处过程中涉及偷避税金额较大的案例要形成专题报告,上报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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