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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所[200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的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报送的材料按市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津国税所[2009]3号)附件2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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