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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鄂国税函[2001]2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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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武汉市、襄樊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283号)规定,同意对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南办事处2000年度分别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220万元、2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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