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1]23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武汉市、襄樊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283号)规定,同意对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在鄂企业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南办事处2000年度分别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220万元、2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