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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2004]2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规定,现就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一律暂停增值税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2004年3月16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在2004年3月16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免)税。

    各单位应及时通知已经签定出口尿素合同的生产企业在2004年3月25日前将合同(复印件)报主管退税部门备案。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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