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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3]11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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