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珠国税发[2006]4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稽查局,各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财产损失鉴证工作,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和完善执法行为,市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5] 第13号令)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财产损失中介机构鉴证操作规程》并转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企业财产损失中介机构鉴证操作规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