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发[2003]1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下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3]8号)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3]34号)规定,一并贯彻落实。原规定与《补充通知》精神不符的,按《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