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国税函[2001]16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经批准新成立的市(州)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开支不足的部分,由市、州农村信用社联社提出申请,并附开办费分摊办法和金额,经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呈报省局专项审批。经省局审批分摊到信用社的开办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经批准新成立的市(州)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开支不足的部分,由市、州农村信用社联社提出申请,并附开办费分摊办法和金额,经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呈报省局专项审批。经省局审批分摊到信用社的开办费,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