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关于同意将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

【时 效 性】 沪财预[2014]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上海仲裁委员会:

  你会《关于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费转为服务性收费及纳税管理的请示》(沪仲报字〔2014〕第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有关规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会执收的仲裁收费自2014年1月1日起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你会应及时做好以往年度仲裁收费的收入清算工作,将截至2013年12月31日应缴未缴的仲裁收费收入按规定上缴市级国库。

  三、请你会接函后即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注销和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4年3月12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