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外[1992]188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经贸委、市科委、市外办:
现将财政部(92)财外字第959号《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事后仍要按委上报出国用汇和人数、团组的统计报表”的要求,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企业用自有外汇出国的人员,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在标准内实报实销。
二、各部门要将出国用汇执行情况于季度(年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市财政局,以便汇总上报财政部。